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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15年全民運動會緊急應變實施計畫
訂定日期:115.7
壹、依據
一、教育部111年2月11日臺教授體字第1110005700B號函辦理。
二、內政部104年11月2日內授消字第1040823601號函頒「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」。
貳、目的
為維護賽會期間比賽場地、活動場所、參賽者與參賽隊職員、工作人員、媒體工作者及觀眾之安全;以及因應大會期間各種緊急突發事件,迅速採取因應策略及妥善處理,以確保大會各項工作順利圓滿完成,並維護主辦單位良好形象,特訂定本計畫。
參、緊急應變處理範圍
一、安全維護事件:交通管制、活動意外事件、場地器材故障、參賽人員交通事故、天災、火災、槍擊、恐怖攻擊等公共安全事件因應及人員疏散。
二、醫護及食品衛生事件:運動傷害緊急救護、疑似食媒性傳染病群聚、膳食衛生事件等。
三、衝突及治安事件:選手、教練、裁判及觀眾衝突事件等。
四、其他足以影響競賽進行、危害選手安全或主辦單位形象之重大事件。
肆、應變體系與職掌
大會設置「一級應變中心」由桃園市政府市長、副市長及相關局處首長擔任。下設「二級通報中心」由本賽會籌備處5部31組為主,負責各賽事場地與競賽事件通報,另設「新聞聯繫中心」與「場地事件處理中心」。
一、一級應變中心
(一) 組織編組:
1、總指揮:由桃園市張善政市長擔任。
2、副總指揮:由桃園市王明鉅副市長擔任。
3、組織成員:本小組設成員若干人,由本市相關單位首長兼任之,以襄助各項一級緊急事件之處理(成員名單如附件1)。
(二) 職掌內容:
1、負責賽會期間各安全維護、賽程進行及緊急事件總體指揮調度。
2、負責一級、二級緊急應變小組之情資彙整、決策下達及通報協調。
3、統籌跨部會、跨單位(如警消、醫療及交通)協調與支援。
4、負責重大爭議事件或突發狀況之對外統一發言(發言人機制)。
(三)賽會期間設置「115年全民運動會一級緊急事件應變中心」,地點設置於賽會隊本部「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」。
二、二級通報中心
(一)由桃園市政府體育局許彥輝局長擔任召集人,負責督導與執行二級緊急事件之處理。
(二)由全民運籌備處、警衛交安組(警察局)、安全維護組(政風處、消防局)、醫護組(衛生局)、環保組(環保局)、交通組(交通局)、表演組(文化局)及公關行銷組(新聞處)於賽會期間派員進駐,作為緊急事件聯繫單一窗口(成員名單如附件2)。
(三)經通報後,由事件通報中心召集人,依據事件程度,判定是否往上級通報召開一級緊急應變中心處置會議,並與新聞聯繫中心(公關行銷組)研議新聞發布相關事宜。
三、新聞聯繫中心
由桃園市政府新聞處羅楚東處長擔任召集人,負責全民運緊急應變事件與媒體溝通、新聞發言及新聞稿發佈(成員名單如附件3)。
四、場地事件處理中心
(一)由各競賽場地主任擔任召集人,並由各競賽總協以及場地維安、醫療救護人員組成,於各競賽場地內,指揮、協調工作人員,負責緊急事件之處理、支援、復原、通報及支援各項場地工作(成員名單如附件4)。
(二)各事件經通報後,由召集人依據競賽場館(地)緊急事件處理流程與通報類別、名稱、屬性及等級程度(如附件5),判定是否陳報。
緊急應變體系架構及事件處理流程圖

伍、緊急事件層級與權責劃分
一、第一級緊急事件:
下列事件由一級緊急應變小組處理,如各競賽場館發生相關事件,應即時通報一級緊急應變小組。
(一)各競賽場館(地)有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、中毒、失蹤、受到侵害等,且需大會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。
(二)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情況緊迫,需大會即時知悉或各競賽場館(地)自行宣布停賽者。
(三)遇有中毒事件、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、霸凌、場地暴力、藥物濫用、不良組織、兒少保護、傳染性疾病事件,且踰越二級中心處理能力及範疇。
(四)媒體持續關注及報導之負面事件。
(五)其他經二級中心認其權責不足,請求一級應變中心協助處理之事件。
二、第二級緊急事件:
下列事件由二級通報中心處理,如各競賽場館發生相關緊急事件,應於初步處理完成後,陳報一級緊急應變小組備查;如認權責不足以處理該緊急事件,得請求一級應變中心協處。
(一)各競賽場館(地)有一人以上重傷、中毒、失蹤、受到侵害等,且需大會即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。
(二)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情況尚未影響比賽進行,需大會即時知悉。
(三)踰越各競賽場館(地)現場處理能力及範疇,急需大會協處之事件。
●中毒事件 ●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●性侵害 ●性騷擾 ●性霸凌事件
●霸凌事件 ●場地暴力事件 ●藥物濫用事件 ●不良組織事件
●兒少保護事件 ●傳染性疾病事件
(四)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。
(五)其他經場地事件處理中心請求二級通報中心協助處理之事件。
三、第三級緊急事件:
各競賽場館(地)發生之意外事件,現場應變排除或控損處理,並於初步處理完成後,彙報二級通報小組知悉;如認權責不足以處理該緊急事件,得請求二級通報中心協處。
(一)安全維護事件:火警、人為破壞事件、偷盜失竊案件、所屬人員受侵害事件、資訊安全、詐騙事件等。
(二)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:暴力偏差行為、疑涉違法事件、藥物濫用事件、干擾賽事安全與進行事件等。
(三)管教衝突事件:教練選手衝突、賽務衝突事件等。
(四)天然災害事件:天然災害事件、環境災害事件等。
(五)疾病事件:一般傳染疾病事件。
(六)其他可現場排除事件。
陸、緊急應變處理原則
一、有效掌握常態性潛在危險因子及異常現象,避免危機的可能發生。
二、進行危機事件模擬及應變措施演練,以有效應變處理。
三、強化各組縱向及橫向整合與對外部單位的聯絡溝通。
四、加強指揮應變中心的運作及緊急處理的迅速性、有效性。
五、確定危機事件緊急應變的對外發言人及良好的發言時機、策略。
六、迅速釐清危機事件的因子、因應策略及處理期間的公關對象。
七、杜絕單一危機事件的蝴蝶效應,嚴加控管應變處理後的後續發展。
柒、緊急應變處理程序
一、通報及召集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成員。
二、確定危險及其原因。
三、掌握危機對象。
四、決定危機處理策略及分工。
五、指揮並監督危機期間組織內部溝通及處理危機事件。
六、評估並決策對外溝通工具、發布新聞、時間、內容。
七、緊急事件處置作為及檢討會議。
捌、本計畫奉核後實施,修定時亦同。
附件一、中華民國115年全民運動會「一級應變中心」組織成員
附件二、中華民國115年全民運動會「二級通報中心」組織成員
附件三、115年全民運動會緊急應變中心「新聞聯繫中心」組織成員
附件四、115年全民運動會緊急應變中心「場地事件處理中心」組織成員
附件五、競賽場館(地)緊急事件通報類別、名稱、屬性及等級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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